(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别山道地药材种质改良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开放基金资助效益,依据《湖北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黄冈师范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旨在发挥实验室作为科研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优秀科技人才,促进与国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省中医药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开放基金主要资助国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中医药相关研究领域开展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四条 本开放基金坚持“宏观引导、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是开放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实验室主任组织项目申请、评审、监督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发展规划及学科发展需要,每年发布一次开放基金申请指南,对当年开放基金资助范围及要求作出具体说明。
第七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一)开放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为实验室依托单位(黄冈师范学院)以外的科研人员,申请人应与至少一名实验室固定成员开展合作,并且受到资助后在依托单位开展研究工作。(二)申请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开放基金原则上优先支持湖北省内单位科研人员,并向35周岁以下科研人员倾斜。(三)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应围绕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和科研任务,符合当年申请指南所规定的资助范围。(四)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1-2年,资助强度一般为1-3万元/项。
第八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一)申请人应当按照开放基金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内,填报《大别山道地药材种质改良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包括申请人资格、申请书格式及经费预算等。下列情况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项目研究内容不符合资助范围;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等。(三)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四)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资助项目名单及资助强度,报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审批。(五)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三)实施与检查
第九条 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通知要求填写《大别山道地药材种质改良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实验室。实验室审核盖章后将其中两份分别返回项目负责人及本实验室合作者,一份留实验室存档。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项目负责人除根据立项通知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报送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者,将缓拨经费、削减经费或终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进展报告参加考核者,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根据研究需要,确有必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实验室批准,并在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实验室批准。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四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结题报告;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成果相关材料(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专利、获奖证书等成果材料的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实验室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议,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被评定为优者,实验室将酌情给予滚动支持;被评定为良或中者,正常结题;被评定为差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并报其原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 因故终止合同的项目、结题被评为差的项目剩余经费应返回本实验室。
(四)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论文、专利等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同所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完成单位必须标注实验室名称,可同时注明研究者所在单位名称。原则上,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应至少发表1篇SCI或EI收录论文,或申请一件发明专利,且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本实验室。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均应标注“大别山道地药材种质改良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否则年度考核与结题验收时不予统计。
(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经费分年度拨付。项目批准后首次拨付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拨付50%。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年度剩余经费可以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经费主要支持与资助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各支出科目内容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直接费用”解释,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在黄冈师范学院内设帐和使用,经费开支须按照黄冈师范学院财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要转出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及依托本实验室的研究组联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审核,实验室主任审批。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大别山道地药材种质改良与质量评价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大别山道地药材种质改良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2024年12月1日